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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項目信息發布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在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簡稱甘肅文交中心)進行的項目信息發布行為,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信息發布,是指甘肅文交中心接受信息發布方委托在特定信息發布渠道公開披露項目信息的商業服務行為。 第三條 信息發布方申請信息發布,應填報《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項目信息發布申請書》和《甘肅文交中心項目信息發布方式選擇表》,并向甘肅文交中心提交主體資格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第四條 信息發布方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五條 甘肅文交中心收到信息發布方所提交材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向信息發布方出具《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項目信息發布審核結果通知書》。 第六條 審核通過的,信息發布方應向甘肅文交中心支付信息發布費,信息發布費的收取按照《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產權交易服務收費辦法》執行。 第七條 甘肅文交中心將項目信息公開發布,信息發布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甘肅文交中心網站、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及項目專場推介會。甘肅文交中心網站和報刊的發布時間為項目發布申請審核通過后的次周;專場推介會于項目發布申請審核通過后的兩周后舉行。 第八條 網站的信息發布期限由信息發布方確定。 第九條 信息發布期間,甘肅文交中心如發現相關材料虛假、信息發布內容存在侵權或任何其他違法情形的,有權撤除所發布信息,已經收取的信息發布費不予返還。 第十條 甘肅文交中心相關規則對信息發布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甘肅文交中心所有。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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