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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網絡競價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甘肅文交中心”)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的網絡競價行為,依據甘肅文交中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規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組織交易簽約操作細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甘肅文交中心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組織實施的產權轉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競價,是指產權轉讓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簡稱“信息披露”)公告期滿,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由甘肅文交中心依據公告的競價方式,通過甘肅文交中心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組織競買人競爭受讓轉讓標的的行為。網絡競價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報價、一次報價、權重報價等。 本辦法所稱的競買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內,向甘肅文交中心提出受讓申請,提交相關材料,獲得資格確認,參與網絡競價的非股東意向受讓方。 本辦法所稱的多次報價,是指在甘肅文交中心的組織下,競買人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確定的交易條件,通過甘肅文交中心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進行動態遞增報價,確定最高報價方的競價方式。除涉及原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形外,該最高報價方即為受讓方。 本辦法所稱的一次報價,是指在甘肅文交中心的組織下,競買人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確定的交易條件,通過甘肅文交中心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提交報價,確定最高報價方的競價方式。除涉及原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形外,該最高報價方即為受讓方。 本辦法所稱的權重報價,是指在甘肅文交中心的組織下,按照轉讓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的評分體系,由甘肅文交中心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按照相應權重對競買人響應的受讓條件形成分值,將綜合分值最高者確定為受讓方的競價方式。 第四條 涉及其他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在產生最高報價方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操作細則》和《產權轉讓網絡競價實施方案》(以下稱《競價方案》)的相關規定確定受讓方。 第五條 甘肅文交中心是網絡競價的組織者,為網絡競價提供相關服務,維護網絡競價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網絡競價的基本程序 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在確定競買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據信息披露公告的內容及相關規定,完成《競價方案》的制作并提交甘肅文交中心審核。采用權重報價方式的,經甘肅文交中心同意,《競價方案》的制作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競價方案》主要包括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確定受讓方的方法和標準、擬簽訂的《產權交易合同》和相關責任聲明等。 《競價方案》中的交易條件以及影響轉讓標的價值的其他內容,應當與信息披露公告所載內容保持一致。 《競價方案》中應當確定競買人編制競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采用權重報價方式的,自《競價方案》發出之日起至競買文件提交截止日,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七條 競買人應當在競買文件中承諾接受《競價方案》約定的交易條件,并對《競價方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完全響應。 競買人應當對競買文件所述內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并對競買文件中任何不真實的數據或者不誠實的陳述所導致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競買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競買文件提交至甘肅文交中心并辦理競買手續。競買人應當提交有效的競買文件方可參加網絡競價。甘肅文交中心負責簽收和保存競買文件,逾期提交或未提交的視為放棄競買資格。 第九條 甘肅文交中心在確定受讓方后,向受讓方出具《網絡競價結果通知書》,并通知轉讓方。 《競價方案》、《網絡競價結果通知書》、競買文件是產權交易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絡競價應當終結: (一)競買文件提交時間截止,無競買人提交競買文件的; (二)提交的競買文件全部為無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競買文件少于《競價方案》規定數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網絡競價無法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經甘肅文交中心確認應當終結的情形。 第三章 網絡競價方式 第一節 多次報價 第十一條 競買人應當在甘肅文交中心規定的競價時間內辦理手續并通過身份驗證,登錄甘肅文交中心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在規定的應價時間內自行報價。 第十二條 轉讓方應當根據競價標的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報價期限。 首次報價不得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設置的轉讓標的的轉讓底價;下一次報價應當高于上一次報價,成為當前報價。每次加價應當為《競價方案》確定的加價幅度或加價幅度的整數倍。 第十三條 報價時間截止,當前報價方即為最高報價方。報價時間截止,所有競買人均未報價,本次網絡競價終結。 第二節 一次報價 第十四條 競買人應當在甘肅文交中心規定的競價時間內辦理手續并通過身份驗證,登錄甘肅文交中心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在規定的報價時間內進行一次報價。價格相同的,報價時間在先的競買人為最高報價方。 第十五條 競買人的報價不得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設置的轉讓標的的轉讓底價。報價活動結束后,甘肅文交中心應當在網絡競價系統公示報價記錄。 第三節 權重報價 第十六條 評分體系由權重指標和指標分值構成,并在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涉及的各項綜合因素,設定權重指標及各指標的分值?! ?/span> 權重指標一般包括受讓價格、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置、技術支持能力、財務能力等內容。其中,受讓價格的分值一般不低于總分值的50%。 第十七條 競買文件的有效性由網絡競價系統中設置的評分體系決定。發生下列情形時,競買文件無效: (一)競買文件未完全響應《競價方案》約定的交易條件的; (二)競買價格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設置的轉讓標的的轉讓底價的; (三)評分體系規定競買文件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網絡競價系統根據評分體系,對有效的競買文件打分形成初步結果,各競買人在《競價方案》規定的時間內,在網絡競價系統中通過競價修正分值,形成最終報價結果和分值,得分最高的競買人為受讓方。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產權轉讓需要采用其他網絡競價方式的,可以由甘肅文交中心根據產權轉讓項目特點,制訂專項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 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項目的網絡競價活動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甘肅文交中心所有。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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